北京冬奥会开幕一年了,大伙儿最近都忙啥呢?******
去年的今天
北京冬奥会在鸟巢开幕
那场面是相当大
比赛是相当精彩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
眨眼间一年过去了
参加冬奥会的大家伙儿
最近在忙啥呢?
北半球正值冬天
雪上项目新赛季开始了
谷爱凌又开始收割金牌了
这一年里
爱凌妹子学习和生活丰富多彩
竞技水平也依旧是杠杠的
虽然前两天受了点小伤
但优秀的人就是干啥都优秀
前些天的兔年春晚
有几个熟悉的身影出现
武大靖、徐梦桃、高亭宇
参与了开场表演
冬奥冠军一出场就是不一样
感觉空气都变得金灿灿的
新一年肯定财源滚滚
(此处重点抄送领导)
花滑届的传说羽生结弦
虽然告别了竞技赛场
却依旧在冰上带给人们花滑作品
看了羽生结弦的表演我深有感触
像他这样的人征服冰场
像我这样的人驯服四肢
甚至还驯服未遂
北京冬奥会的明星可不只有运动员
冰墩墩也是妥妥的顶级流量
卡塔尔世界杯期间
冰墩墩还被带去和拉伊卜交了个朋友
幸亏卡塔尔是冬天办赛
要不我们墩墩还不得化了
最近冰墩墩还有了个“新皮肤”
——兔年特别版“兔墩墩”
可爱+可爱=可可爱爱
这谁能拒绝得了?
而冰墩墩的好朋友雪容融
2022年底正式宣布下线了
这让人有点淡淡的伤感
大家会记得
雪容融在上个冬天给大家带来的快乐
我的手机里面
也会一直存着“小灯笼精”的表情包
前几天,我去了一趟“冰丝带”
国家速滑馆内部依旧美丽
“速度最快的冰”上虽然没有职业选手
却多了一群学滑冰的孩子们
现在小孩运动细胞都这么强吗
怎么跟我当年上冰就摔一点不一样
都滑得可顺溜了
为比赛建设的冬奥场馆们
如今被利用起来服务大众
高亭宇夺冠的冰场我能滑一滑
谷爱凌夺冠的大跳台是不是也跳一跳?
呃,这个还是有点危险
参与参与群众娱乐项目就行了
重要的是那个心情
北京冬奥会留下的冬奥遗产颇多
这一年当中咱中国人也没闲着
一直想方设法利用起来
效果也都很好
这不鸟巢就整出了创新
北京冬奥会开闭幕式都在鸟巢举办
当时为了保暖座椅都有椅套
一年以后
这些椅套中一部分被改成了包包
现在在网上就可以买到
拎这个包包出门
别人问起来
你就说这包参加过北京冬奥会
是开闭幕式的重要演员
这样看来,这一年大家都红红火火
而对北京冬奥会进行一线报道的我
当时给自己定了几个目标
一是勤加锻炼
这个似乎、也许、勉强算实现了
二是学会滑冰滑雪
这个……呃……先不提了
就把它顺延成今年的目标吧
没准在哪块冰上就能偶遇我
认准那个最手忙脚乱的
多半就是我
无论如何
咱们一起多多参与冰雪运动吧
(记者:王昊 绘图:李伊璐)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